为加强威尼斯98488(以下简称:学校)养犬管理,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和《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为犬只禁入区,禁止携犬只进入校园内。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第二条 学校行政办公区、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和生活区等公共区域为犬只禁养、禁放区域。在上述区域养犬、放犬的,学校有权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和《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犬只进行处理。
第三条 校内犬只限养区域仅限教师家属区内,犬主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二)限养区内养犬,养犬人必须携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办证;
(三)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四)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只佩戴标识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禁止在学校犬只限养区以外区域活动;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多只犬只的,应当报学校保卫处及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饲养。
第五条 对于校园内出现的无人牵领或监管的犬只,都将视其为流浪犬,学校保卫处有权按规定对流浪犬进行处理。
第六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老师和学生等应积极配合学校的养犬管理,发现学校内部有饲养犬只、无人牵领或监管的犬只出入等现象,应及时告知学校保卫处。
第八条 拒绝、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在犬只管理中依法依规行使职责的,情节严重者,保卫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