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威尼斯官网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必须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统筹安排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为消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是分管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七条 学校成立防火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师生员工开展防火安全工作。防火委员会具体职责:
(一)讨论研究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及各项防火工作制度,定期听取消防安全工作汇报。
(二)研究整改火险隐患和改善防火条件的工作方案。
(三)组织领导全校防火安全大检查,促进防火安全工作开展。
(四)讨论决定对防火、灭火有功人员的奖励和违反消防规定及火灾、火险责任人的处罚。
(五)研究部署和组织全校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第八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的管理、检查、指导校内各学院、部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各学院、部处、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九)按照规定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的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把消防工作列入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四)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建立健全本学院、单位、公司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八)按规定确保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九)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二条 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要有保卫处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报学校档案机构和保卫处备案。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单位要做好建筑消防设施验收合格后的移交工作,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消防控制系统验收合格后的管理与维护。消防控制室必须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且不得违规住人。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仓储、规范操作,要有专用存储仓库,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建立帐卡,要有完备的出入库手续,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要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商铺,当事人签订房屋出租合同,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教职工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要保护好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须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必须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要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责成责任单位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和学校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要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要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将学校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 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须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九条 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条 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各学院、部门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的,应书面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配置。
校内自收自支的单位和出租商铺的消防器材由单位和商家自行配置,保卫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二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三条 二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发生一般以下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学校将取消其当年评优、晋级晋职资格。
第四十五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二级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处罚和奖励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威尼斯98488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