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斯98488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威尼斯98488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2020年11月2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员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能力。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和《威尼斯98488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暂行)》,结合威尼斯官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提案的征集与要求
第二条 提案征集。每年学校两代会召开大会前一个月,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全体教代会代表在规定时间内通过OA系统提交电子提案。
第三条 提案内容。提案应结合教代会的主题,围绕学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学校改革与发展大局及中心工作、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建言献策。提案人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编写提案前应深入调查研究;提案的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或措施。
第四条 提案人应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分工会或代表团。以代表名义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为第一提案人,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代表附议;以分工会或代表团名义提出的提案,附议人为本工会、本团全体正式代表,须征得附议人同意后在OA系统上列明全体代表姓名。提案人与附议人都应是正式代表。
第五条 提案格式及填写要求。提案必须使用统一格式,须一事一案,一案一表。每个提案应准确拟出标题。
第三章 提案的审查
第六条 凡属学校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立案:
(一)关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指示精神的;
(二)关于学校改革与发展的;
(三)关于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管理与服务、学校所属企业等方面工作的;
(四)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三)属于党、团及民主党派内部事务的;
(四)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指名举报的,或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七)属于基层单位内部事务的;
(八)属于学术问题的;
(九)属于个人或亲属问题的;
(十)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其他不适宜立案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由教代会提案委员会讨论通过立为教代会议案(内容相同提案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并经教代会主席会审定后,通报执行委员会委员;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可作为意见或建议、或者作“不予立案”处理。
第八条 对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向提案人发出通知,说明该提案已被采纳立案。对未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进行必要的答复和解释说明。提案办理情况公开接受代表及全校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四章 提案的办理
第九条 提案采用电子提案方式通过OA系统提交办理。
第十条 提案人提交提案后,由教代会提案委员会审议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报主席会审定,然后依据审定意见将提案发至各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职能部门接到提案后应在两周内完成答复并报分管校领导批示,分管校领导在一周内作出批示后,由校工会将答复意见返给提案人签署满意度。必要时也可召开提案答复会,答复会可由下列人员参加:主管校领导、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席、提案委员会、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提案人所在分工会主席、代表团团长、提案人、附议人。
第十二条 对于答复完毕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及时与提案人(分工会/代表团)取得联系,请其签署意见;对不满意的提案,承办单位应予以再次答复,直至提案人(代表团)满意或基本满意;对于转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并向提案人作出说明,由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并将回复情况报提案委员会备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向提案人解释。
第十三条 提案办理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对不能如期办理的提案,要向提案人作出明确的说明。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第十四条 所有提案答复办理完毕后,提案委员会负责将提案答复办理的情况如实记录,并负责整理。对有重要价值的提案,职能部门落实取得成效或改进工作显著,由提案委员会评议,并经教代会执委会审定,对提案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不能认真答复办理提案致使代表不满的承办单位,由教代会执委会提出批评,并限期改正。对于组织提案工作得力的单位给予“提案工作组织奖”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提案委员会职责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应不定期地开会研究提案答复办理工作情况。提案委员会按照提案涉及的工作领域进行分工,对提案的答复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定期检查分管提案的答复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负责定期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审查和答复办理情况,接受代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提案存档。所有议案意见和建议处理完毕以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六章 评选与表彰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评先表彰类别为:“优秀提案”、“提案工作组织奖”。
第十九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提案须一事一案,案名、事由和建议或措施等要素齐全。
(二)提案人编写提案前应深入调查研究,提案内容应简明扼要、实事求是,能围绕学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学校改革与发展及中心工作、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其他方面的重大问题等,或能反映大多数教职工的利益和心愿,有助于促进学校某一方面的工作或改革。
(三)提案建议能适应学校目前的经济状况和物质条件,建议措施具体,具有近期(一年左右)实施的可能性,易被学校采纳,或提案虽在近期内难以实施,但富有改革创新意识,预期可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四)提案文字表述清晰、规范。提案落实过程中,提案代表积极配合提案处理,并对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第二十条 “提案工作组织奖”评选条件:
(一)领导重视,开展提案的研讨并组织、鼓励代表撰写提案。
(二)提案撰写规范,内容明白清晰,具有代表性、可行性。
(三)代表参与面广,参与撰写提案或参与附议人数在各分工会中排名靠前。
(四)高质量提案数量较多,并有提案被评为“优秀提案”,或提交提案的数量名列各分工会前列,且有影响大、代表性强的提案。
第二十一条 评选时间和比例:
优秀提案的评选每年度进行一次,一般在当年提案办理完结后进行,特殊情况下可顺延至少第二年评选。优秀提案的比例结合当年提案实际情况确定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年度立案提案总数的30%。提案工作组织奖,按评选条件及当年实际确定名额。
第二十二条 评选程序:
教代会提案委员会深入调研,认真审阅提案相关材料,提出初评意见,报教代会执委会进行审议并票决。
第二十三条 表彰奖励:
(一)获得优秀提案的,由学校工会为提案人(如提案为集体提案的,可由提出提案的代表团推选不超过3人获奖),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500元/人的奖励,所需经费从学校工会经费中列支,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学校计财处代为扣缴。
(二)获得提案工作组织奖的,由学校工会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1000元的工会活动经费奖励。
(三)以上评选结果通报全校,并在校内媒体上宣传报道。评选表彰情况在下一次教代会上进行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