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七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九条 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学校行政领导的意见后,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务委员会票决制。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解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8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1年年底我们下发了实施意见。《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最新成果,是高校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更是我们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高校党的建设的有力武器,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问:修订《条例》的目的、意义?
答:中央修订颁布《条例》,目的是加强高校党建工作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关键是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充分发挥好党委领导核心作用,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制度保障。意义在于,一是保证高等学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需要;二是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需要;三是提高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需要。
问:修订《条例》的六条原则?
答: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落实新的要求;三是总结新鲜经验;四是保持相对稳定;五是体现于法周延;六是充分发扬民主。
问:修订《条例》的简要过程?
答:1996年3月,中央颁布了《条例》,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高校党的建设的党内法规。十几年的实践证明,这些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加强和改进党对高校的领导,促进高校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及高校党建工作自身的深刻变化,原《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和高校党建工作发展的需要,亟待修改完善。2008年3月,《条例》修订工作正式启动,党中央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和政治局多位领导同志作出明确指示,刘延东、李源潮同志给予具体指导。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条例》修订工作列入2008年全国党建工作要点。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将《条例》修订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抽调精干力量开展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工作组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的有关精神,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通过集体研讨,数易其稿,提出了修订建议稿(来我省调研、座谈2次;书面征求意见若干次)。2009年11月3日,习近平同志主持召开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条例(送审稿)》逐章逐条进行了讨论和研究。2009年11月5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91次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条例(送审稿)》。会议决定,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配套印发。于是,2010年8月13日正式颁布印发。这是我国高校党建工作的又一个里程碑。
问:《条例》的主要构架?
答:原《条例》八章31条,新《条例》九章36条。 (其中,组织设置、主要职责各减1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新增第四章3条,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增加2条、干部和人才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各增加1条,共增5条)。
第一章 总则(3条1-3),新增: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设置(原7条现6条4-9),规定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同时规定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一办四部(新增统战部和学工部)等工作机构。强调校院两级党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三章 主要职责(原5条现4条10-13),第10条新增内容主要是: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等。第11条新增内容主要是:党政联席会议等;第12条新增内容主要是:服务、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等;第13条特别新增大学生党支部一条(强调是班级核心)。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原2条现3条14-16),现新增一章3条五项职责),在主要职责中强调:“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明确高校纪委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原4条现6条17-22),由原来的四条变为六条。新增“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建立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两条内容。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原3条现4条23-26),在干部工作中强调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务委员会票决制”、“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等。党管人才单列了一条。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原4条现5条27-31)强调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2条32-33)
第九章 附则(3条34-36)
问:《条例》突出了哪几个关键问题?
答:第一、关于完善高校领导体制。一是强调了高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规定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通过统一管干部管人才,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二是明确高校党委的工作机制。规定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确定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本运行规则和方式。三是充实了党委的八项主要职责。使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目标任务更加清晰、实现途径更加明确、落实措施更加具体。四是增加了党管人才内容和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内容。五是明确规定了高校党委每届的任期为5年,与行政班子任期相一致。
第二、关于高校院系党组织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条例》明确了建立和完善院系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好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这是中央总结和肯定基层的创新经验,并且把它建成了我们党的制度。一是正式将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确立为院系党组织的工作体制和决策方式。二是明确了院系党组织六个方面的主要职责,在“宣传和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以及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等方面扩充了职责范围,为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重要依据。三是对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设置方式作出新的规定,并明确每届任期3-4年。
第三、关于高校党支部工作。一是按照有利于基层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原则,科学设置教职工和学生党支部;二是在充实党支部工作职责的同时,专门增加了学生党支部的职责(新增一条五款);三是明确了院系党组织对职工和学生党支部的指导职能;四是强调要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
第四、关于加强高校党纪律检查工作。增加了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内容。
第五、关于加强高校党员队伍建设。指出必须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作用突出、始终站在时代前列的高校党员队伍。一是提出了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的新要求。二是完善了加强党员日常管理的具体措施,突出强调 了加强高校流动党员管理的主要任务,丰富完善了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的内容。三是增加了健全党员服务体系的内容,要求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明确了党组织服务党员、党员服务群众的具体内容。四是进一步突出了党员的主体地位,提出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具体途径。五是进一步明确了高校 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规定“在优秀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六、关于加强高校人才队伍建设。专门将原来的第五章“干部工作”拓展为“干部和人才工作”。一是在高校党委主要职责中,增加了人才队伍建设的内容,赋予高校党委一项新的重要使命。二是明确了高校开展人才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三是明确了高校开展人才工作的方法,从政策、机制、环境、教育引导等方面,对高校人才工作的方式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四是把党务工作者队伍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关于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对原有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强调高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高校的指导地位,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师生员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研究制定高校党务工作者人事管理办法,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一是明确了高校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要求。规定了高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并旗帜鲜明地提出要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二是明确了高校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强调高校要把立德树人人微言轻自己的根本任务,并增写了“”等内容,丰富了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内涵。三是充实完善了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和方法,根据高校师生的特点,提出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提出建立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机制,从制度上保障思想政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明确提出高校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比例、措施体系、保障机制等,有明确的要求,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深入持续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八、关于发展高校党内民主建设。强调高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员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