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试行)》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威尼斯98488信息系统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威尼斯98488网络系统及终端用户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人为编制的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正常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信息系统的安全;
(二)故意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及介质等;
(三)其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外网上下载程序、文档到信息系统上使用,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必须首先进行计算机病毒的检测工作。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而必须使用外来存储介质的,必须通过病毒检测后,才能在系统上使用。
第八条 对在他人机器上使用过或者购置、借用的存储介质,必须首先进行计算机病毒的检测工作,严禁在信息系统上安装不明的软件和黑客软件。
第九条 未联网计算机必须安装单机版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开启实时监控和定期病毒扫描功能;联网计算机必须安装网络版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开启实时监控和定期病毒扫描功能;各计算机的责任人必须注意委机关网上发布的最新病毒预警公告,定期更新病毒库或对防病毒软件进行版本升级。
第十条 所有计算机应备有无病毒并写保护的系统启动盘;在对计算机实施杀毒处理前,必须对重要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备份。
第十一条 网络管理中心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检测、清除信息系统中的病毒;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三)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四)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疾、程序和数据严重被坏等重大事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网络管理中心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有条件的由本单位技术人员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制作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或者利用黑客软件对信息系统实施攻击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威尼斯98488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循本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造成计算机病毒在委机关涉密信息系统中传播蔓延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