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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7年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07 23:01:0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2017年第一批科技厅计划项目负责人:

    四川省科技厅发布了《关于做好2017年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现将原文转发如下: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72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审规程(试行)》(川科发财〔2015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报、预算评审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预算编报工作

(一)高度重视预算编报工作。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是科技厅预算评审专项经费的重要依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承担项目经费预算申报工作,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做好合作单位预算编报的指导工作,认真审核、汇总,确保预算编制质量。

(二)认真学习贯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在项目预算编制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学习《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7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145号)、《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川财教〔2007192号)等相关政策及管理办法。

(三)及时制定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川委办〔20172号文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办法,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及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等内部管理办法。

二、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

(一)确保预算编报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客观性。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法人责任制,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编制预算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经费预算的真实性负责。实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要严格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研究领域的规律和项目研究的特点实事求是编报预算。

(二)明确研究任务及分工。编制经费预算前,项目负责人要明确项目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研究周期、参加单位、参加人员及任务分解等内容。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明细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各单位分别承担的任务、经费分解和安排理由。

(三)项目自筹经费。按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17年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自筹经费的要求填报预算。与项目有关的前期研究(包括阶段性成果)支出的各项费用,不得作为2017年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自筹经费的配套。

(四)填报注意事项。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填报要紧紧围绕项目目标、任务及技术路线等内容进行测算;项目预算支出内容名称应填写规范、前后统一,同一种设备、材料等支出内容不得使用不同名称;预算科目经费占比较大的,要在预算说明中详细说明具体原因。

(五)预算编报程序。

1.网上填报。项目负责人要关注科技厅网站,及时登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凭用户名和密码从项目负责人入口进入申报系统,根据项目类别,按照提示在线填写、提交并打印申报书。申报单位凭用户名和密码从申报单位入口登录,务必于214日前,完成项目的审核和上报工作。

2.打印报送。预算申报书必须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生成,保证与网上正式提交数据一致,并按规定要求盖章和装订。50万以下的项目,按各项目主管处室通知要求办理。50万以上(含50万)的项目,经四川省科技经费管理服务中心网上形式审查后,进行修改完善,务必于228日前报送纸质材料1份(报送地址:成都市大慈寺32号;联系人:何雪梅028-86676587 ,任艳028-86928798;技术支持:蔡友保 028-85249950,冯暄028-68187980)。

三、预算评审的有关安排

2017年第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审时间拟定于20173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项目预算评审实行网上填报、网上评审,评审专家组依据填报材料进行预算评审,项目单位需到场接受质询。预算评审的结果将导入项目任务书(预算书),并作为今后项目经费执行、财务检查、项目验收等的重要依据。申报单位是企业类的,填报时须同时扫描、清晰上传上一年度加盖单位公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评审依据。

请各项目负责人在网上填写,于2017年2月14日16:00前网上提交,逾期自行负责。

 联系人:李正熙

 联系电话:15390072005

                                             科技处

                                         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