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减免税办理重要通知
各学院、部门和项目负责人: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技术合同经认定审批为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的,包括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和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可申请减免营业税,否则需按规定纳税。
为方便各位科研工作者,减免税办理采取科技处集中代办的形式,科技处每周二、四下午集中受理需办理减免税合同。审批流程较为繁琐,一般需30-45个工作日。
需提供材料:经甲乙双方已签字盖章的科研项目合同原件1份。
自愿不办理技术合同免税的项目负责人请到科技处签字确认,再由计财处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联系电话:028-61800102
科技处
201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