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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威尼斯98488基础医学院 实验室安全与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2-23 10:55:1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基础医学院全体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遵照《威尼斯98488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基础医学院科研创新中心实验室、引进人才独立实验室和校企联合实验室。实验室是学院开展科研工作及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安全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环保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实验室所有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各级领导在规划、部署、执行、检查、总结、评比实验室工作时,都要同时有安全工作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安全职责

第四条 学院分管领导、科研创新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科研创新团队PI每年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安全工作在学院实验室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科研创新中心公共平台、各PI团队实验室应逐级落实的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安全工作的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准入及整改

第五条 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优先考虑实验室安全,要将有害、有毒、有传染性等液体、气体和固体废物的处理方案列入工程施工计划。

第六条   认真执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入室前需要填报《威尼斯98488基础医学院科研创新中心使用申请表》(附件1)。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各项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需接受实验室入室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安全培训、实验室出入规定、常用仪器设备的预约使用及维护、细胞培养实验室及动物实验室的使用、生活垃圾的处理办法、生物垃圾的处理办法等,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新生进入实验室之前,学院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他们掌握基本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具备必要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   推行实验室安全承诺制。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是教师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八条   各实验室每月要填写“实验室安全月报表”并上交学院备案。学院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并上报相关部门,向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出具“基础医学院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督促其整改。从而确保安全有关制度措施的落实,确保实验室时时处于安全可控状态。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具体内容

第九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要有安全通道,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并注意重要房间的定期通风处理。

第十条   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严格杜绝火灾隐患,及时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各实验室完成《高校实验室自查隐患台账》(附件2),并定期上报学院。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时,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具体见相关实施细则(附件3)。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高校实验室危险品信息管理台账》(附件4),定期上报学院。该提示的地方要贴统一的安全标志进行提示。

第十三条    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和污染身体;尽量减少人体接受外部辐射的剂量;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的危害;对放射性废物要储存在专用污物筒中并定期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实验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相关规定。涉及生物安全的试验务必提前报备科研创新中心和学院,得到同意后方可进行试剂购买和实验开展。

第十六条    实验室对于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认识,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相关实施细则执行,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研场地,严禁在室内吃饭、留宿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实验室钥匙须由教师专人管理,不得私自配置或给他人使用。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必须事先征得实验室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入内,并认真做好登记工作。

 第五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落实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须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需在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网上OA申报维修流程。

第二十二条 注意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就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仪器设备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由基础医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 科创中心入室申请表.doc

附件2 实验室自查隐患台账.docx

附件3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docx

附件4 实验室危险品信息管理台账.docx


终审:基础医学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