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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威尼斯98488委员会进一步严格党员管理若干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25 16:17:42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共威尼斯98488委员会

进一步严格党员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从实加强党员队伍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严从实管理党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严和实的要求贯穿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全过程,严格管理标准、延伸管理链条、落实管理责任,着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  严把入口,切实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展党员。突出政治上的先进性,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坚决杜绝突击发展党员,严防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发展党员,着重把握好以下方面: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入党积极分子未经党组织集中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在发展前必须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党校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发展对象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不按时限要求审批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典型案例及时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

第四条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党员要自觉遵守维护党章,服从党的组织和党的原则,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在师生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与中央、省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执行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决不允许参与任何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党员有以上及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或进行组织处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处理。

第五条  严明党的组织纪律,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通过严格的党内政治生活,使每一名党员都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听党指挥、对党忠诚,讲政治、讲原则、讲规矩。

第六条  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确保党员教育管理全覆盖。规范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定期对党员组织隶属关系进行排查,确保每个党员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之中,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对在接转组织关系中推诿扯皮、故意拖延或者无故拒接拒转组织关系的,严肃批评教育,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条  突出党性和道德教育,从严教育党员。各级党组织切实履行教育党员的职责,建立完善党员教育培训的组织体系、课程体系和制度体系,上下联动,协调配合,整合各种资源,认真组织党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不懈开展理想信念、群众观点、宗旨意识、党性党风党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品行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引导广大党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自觉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不断提升政治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八条  积极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党员日常管理监督。积极推行主题党日、党员学习日、活动日等,定期组织党内活动,增强党员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的意识。防止和避免党内活动随意化、平淡化,更不能娱乐化、庸俗化。建立党员参加党内活动情况登记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制度,掌握动态情况,对无故不参加党内活动的党员,及时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按照组织纪律严肃处理。

第九条  严格党费收缴纪律,增强党员意识。党员应当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因生病或者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者外出时间较长等特殊情况,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党支部要明确专人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并如实登记,每年在党员大会上至少向全体党员通报1次党费收缴情况。对不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的,及时督促提醒、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第十条  加强党员信息库管理,充分发挥党员信息库、党内统计在党员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各分党委、党总支要指定专人负责党员信息的统计、报送。建立党员信息动态报送定期报送制度,党员信息更新,应在一个星期内及时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各分党委、党总支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星期内,填报党内信息统计表,确保党员信息库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  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增强党员档案对加强党员监督管理的实效。凡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应建立党员档案,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后,党支部要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交分党委、党总支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由党员所在分党委、党总支保存。在做好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统计的基础上,着重对党员参加组织活动、交纳党费、教育培训、岗位变动及履行党员义务情况、诚信情况等进行登记和统计,掌握动态情况。

第十二条  改进流动党员服务管理,确保组织关系顺利转接。学生党员毕业后,要在离校三个月之内将党的组织关系转移到就业所在单位,如毕业后暂时未找到工作,或者就业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一般应将党的组织关系转移到原籍所在市县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或者原籍所在村、镇、街道党组织。外出实习或到国内其他高校交流学习的党员,由所在党支部在其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党员在外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公派出国(境)留学的党员,党的组织关系一律保留在原党组织,逾期半年未归,若无特殊情况,按自行脱党处理。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办理私事的党员,时间不超过半年的,其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党组织,无故超出应返回时限半年以上者,按自行脱党处理。党员必须在介绍信注明的有效期限内办理转接手续,逾期不转者,应该给严肃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要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以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切实发挥党员作用。鲜明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以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为主要任务,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制度。每个正式党员要结对联系帮扶一名群众,鼓励学生党员定期到社区参与志愿服务,逐步推行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党员责任制,帮助解决群众困难,维护群众利益。

第十四条  严肃处理违纪违法党员。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遵守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违反党纪法规、道德缺失的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追究并严肃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瞒、庇护。

第十五条  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纯洁党员队伍。不合格党员必须经党内民主评议或相应组织程序认定,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三种。处置不合格党员由党支部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报分党委、党总支预审,学校党委审批加强对不合格党员的教育帮扶。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从严从实管理党员责任。各级党组织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把从严从实管理党员的责任承担好、落实好,将其作为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的重要内容,每年组织开展述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具体指导,明确目标任务,推动从严从实管理党员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党组织有明文规定的,按上级组织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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