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威尼斯98488委员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中共威尼斯98488委员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建设,规范党校的教学与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党校是在学校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教学科研骨干和入党积极分子的专门工作部门,是学校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阵地,是广大党员、干部锤炼党性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的教育方针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贯彻科学发展观,理论联系实际,以培养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德才兼备的高校党员、干部及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任务,把坚持和加强党性教育作为全部工作的核心和灵魂,真正发挥“阵地”和“熔炉”作用。
第四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是:
(一)以学校中层干部为重点的党务政工干部和行政管理干部的培训;
(二)教职工、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
(三)预备党员、党员的培训;
(四)高级知识分子、中青年业务骨干的政治理论培训;
(五)开展各种有针对性的专题教育培训;
(六)高校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
(七)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条 党校通过各类培训,着重提高学员五个方面的素质:
(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系统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三)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四)始终坚持无产阶级党性,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模范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公道正派,团结同志,保持学校的政令畅通。
(五)树立起刻苦学习,勤奋敬业精神,坚持学用结合,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增长才干,具备做好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六条 党校实行党委领导、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党校设校长一名、常务副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分别由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兼任。党校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党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指导党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督促检查其教学活动;
(二)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制定培训、轮训政策,审定重要班次的教学内容;
(三)建立和完善党校的机构,决定人员配备;
(四)研究决定党校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为党校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和设备等办学条件。
第三章 培训与科研
第八条 党校定期开展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党员的培训,适时开办其他各级各类培训班。
第九条 党校的教学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中心内容,突出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理论培训与业务培训结合起来,把学习《党章》与增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
第十条 党校采取分期、分批、分层次和专题讲授、自学、讨论、参观考察、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等方式组织教学,根据不同的对象与目的实行不同的学制、教学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法,教学培训一般利用业余时间。
第十一条 充分运用网络、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手段,不断创新教学形式和方法。努力开办网上党校,建立网络教育体系。授课教师应力求使用多媒体课件教学,以增强党校教育的生动性和感染力。
第十二条 参加党校学习的学员,完成规定学业且考试考核合格,发给中共威尼斯98488委员会党校《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党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要围绕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围绕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问题,结合高校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对他们开展理论研究应给予大力支持。
第四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党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一定的政治理论功底,熟悉党的章程,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对讲授的党课内容有深刻的认识;
(三)教学实践经验丰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四)遵守法纪,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第十五条 党校教师从学校党政领导、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离退休老同志、从事相关研究与教学的专家和教师、以及分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中聘任,并聘请校外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专家担任。
第十六条 学校党校聘任的教师按主讲内容划分成若干个教研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教研活动。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基本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要将党校经费列入财务预算,保障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到位。并根据学校财务情况,加大投入,力争逐年有所增加。党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学校要保证党校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备,学校教务部门要将党课所需教室纳入全校排课统一安排。
第六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档案由党校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档案人员要主动、准确、及时地收集、整理每期办班资料和各种会议记录、报告、总结等材料,做到不漏不重,并严格遵守档案纪律。
第二十一条 按学校档案馆的有关规定,及时交存有关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自存档案要做到立卷分类科学、案卷与目录相符。
第二十三条 建立档案柜,落实档案管理措施。借(调)阅档案要办理借阅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