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威尼斯98488管理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保障学院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切实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由学院教学科统筹管理,教学科科长负责组织、协调实验室日常工作;各实验室的教研室主任为所在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完善实验讲义、实验指导用书等实验教学资料,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是进行各种高精度实验的地方,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接受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非实验室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六条 实验室使用人员需参加实验室使用规范及安全培训后,方可获准进入实验室。进出实验室需严格登记,不符合实验室工作和生物安全的,不予进入。
第七条 实验室应井然有序,物品摆放整齐、合理,并有固定位置。禁止在实验室吸烟、进餐、会客、喧哗,或作为学习娱乐场所,不得存放实验室外个人用品、仪器等。
第八条 随时保持实验室卫生,不得乱扔纸屑等杂物,实验使用后的废弃物要放在固定的箱桶内,并及时处理。 实验完毕,即时清理现场和实验用具。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做好实验仪器、实验材料的验收、登记、保管工作;做好各类仪器、设备、实验室的检查、保养、检修,熟知实验中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保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整洁。贵重仪器填写使用记录,破损遗失应填写报告,实验器材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借或转让,不得私自拿出。
第十条 离开实验室前,尤其节假日应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电源、门窗是否关闭。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做好实验室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转。
第三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学院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专业实验教学任务的组织与落实,任课老师负责实验课程、实训课程的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的各项工作必须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落实实验教学任务和教师,督导实验教学的过程,检查实验教学结果和质量,总结实验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应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减少盲目性;实验教学课名称、开课学时、学期等应便于实验教学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安排。
第十四条 学院教学科、各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教学工作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督促;对重大实验、实训教学事故组织进行分析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教学科、各实验室主任参与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和控制,从实验教学各个环节入手,做好计划、项目、建设、制度、管理等基础工作,认真做好各环节的落实、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环境。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学期课程计划组织教学,若需调整,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报学院教学科,教学科报学校教务处备案,若教学内容、教学时数有较大变动,须经学院上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安排实验教学课表,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进程和课表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增加课时。鼓励教师在完成基本课程内容的前提下补充新知识,完成新任务。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积极开展教研活动,主动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为学生自主学习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教研室主任为所在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各实验室设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做好安全预案,若发生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故真相。否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工作档案。实验室所有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得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格做到两查、四防、三关(查电路、查仪器设备;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关门、关窗、关电)。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定期检查更新。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了解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严格杜绝火灾隐患。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重视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严禁在实验室内用煤气、电炉烹调食物;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等。
第五章 实验室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院有权停止其实验工作,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学校、学院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的被盗、火灾、人身重大损伤、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学院,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负责人员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由学院教学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