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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本科毕业实习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24 17:19:41 浏览次数: 【字体:

威尼斯98488管理学院本科毕业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实习(以下简称实习)是人才培养方案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加强毕业实习管理,提高实习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实习是我院学生的必修课,安排在第八学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实习工作在学校教务处统筹下,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成立由院长、书记、分管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副书记、教学科科长、学生科科长、教研室主任、毕业班辅导员和班导师等组成的实习领导工作小组,指导各专业的实习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确定指导教师名单。

(二)联系实习场所,建立实习基地。

(三)具体布置、检查、指导学院各专业的实习工作,深入实习基地搞好调查研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四)负责对学生实习活动的动员、组织和教育。

(五)搜集、整理并建立实习资料档案。

(六)检查实习质量,评定成绩,做好总结工作。

第三章  带习教师条件及职责

第五条  带习教师指校内专业教师,以及在实习基地或实习单位聘任的带习教师。

第六条 带教教师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培养政治素质高、专业基础扎实、动手能力强、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应用型人才作为实习带教工作的总目标。

第七条  带教教师应作风正派,工作扎实,责任心强,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并具有良好的教学意识。原则上,实习带教老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

第八条  带教教师应严格执行实习计划,以实习大纲要求为指导开展实习带教工作,给予学生具体指导,切实提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和工作能力,保障实习带教质量。

第九条  带教教师应在思想品德上严格要求学生,在生活上热情关怀学生,在工作作风、组织纪律等方面对学生做出具体要求,要有相应的考勤记录并经常进行检查。

第十条  带习教师需指导学生做好实习总结。

第十一条  带习教师应依据成绩评定办法及标准,对实习学生进行成绩评定,并就学生的实习态度、工作作风、组织纪律以及实际工作能力写出鉴定。

第四章  实习生职责与纪律

第十二条 实习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学院各项实习规章制度,按照专业实习大纲要求,服从实习计划安排,完成毕业实习。

第十三条 实习学生进入实习单位,应按实习单位要求,遵纪守法,遵守实习单位和实习部门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尊敬师长,尊重他人。

第十四条 实习学生要服从实习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和管理,参加实习单位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 实习学生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虚心求教,积极主动地完成实习单位及实习指导老师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第十六条  实习生应爱护实习单位公物,并严格保守实习单位的商业或技术机密,凡未经同意而私自使用并损坏公物者和泄漏机密者,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实习期间原则上不能请假,病假应以国家公有制医院病情证明书为准,其它证明一律无效。特殊情况请假须由本人书面请假,不得口头请假或请同学代请假,在得到所在学院和实习单位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超过3天需报学院备案,累计请假时间超过2周者需报学校教务处备案。未按上述规定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参加实习者,均按旷课论处(一天以6学时计算),旷课情况按照《威尼斯98488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不能获得相应实习学分。对累计请假时间在2周以上者,需补齐相应时间的实习,才能获得相应学分。允许实习同学在双选会、考研期间申请就业假,具体时间及规定按照当年学生处、教务处下发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对于严重违纪,经教育不改的实习学生,实习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学院,相关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签订正式就业协议的实习生,可在就业单位完成实习,但应遵照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保障实习质量。

第五章  成绩评定办法及标准

第二十条  实习生实习结束时,由所在实习单位的带教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客观及时地评定实习成绩,并出具书面实习鉴定。

第二十一条  成绩评定应根据实习学生工作态度、动手能力、工作绩效、主观努力程度、个人实习总结和考勤情况,综合评定成绩(百分制),并写出实习鉴定。

第二十二条  若实习生在一个实习单位多部门轮转,每个部门均应按照上述要求评出部门实习成绩(百分制),在实习全部结束后再由实习单位教学管理人员算出平均成绩,所有成绩表和鉴定表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学院存档。若实习生涉及多实习单位轮转,则由该班级班导师计算学生实习平均成绩。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直接评定为不及格。

(一)实习时间不足整个实习时间的 2/3(病、事假超过 1/3 )者。

(二)无故旷工3天以上者(另将参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三)严重违纪,经教育不改,被实习单位退回学院者。

(四)严重违规操作,给实习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五)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追究责任者。

第二十四条 实习成绩评定参考标准

(一)60-69分:基本达到实习大纲要求,态度端正,遵纪守法,并锻炼了一定的工作能力;个人实习总结内容基本正确,无政策性、原则性错误;无其它责任事故。

(二)70-79分:在达到上述第(一)款要求基础上,还应全部达到实习大纲要求,总结内容系统,观点正确。

(三)80-89分:在达到上述第(二)款要求基础上,反映出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能运用已学的理论知识,对某些问题做出一定的分析。

(四)90-100:在达到上述第(三)款要求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能独立地对社会某个问题进行较深入的分析;

2.能较好地运用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在实习中解决实际问题;

3.对实习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所作的实习总结有一定实用参考价值。

(五)不及格:凡未达到上述第(一)款要求的均为不及格。

第二十五条 凡由上述第二十三和二十四条评定为不及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毕业论文答辩,不得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须进行毕业实习重修后方能正常毕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院教学科负责解释,以往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有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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