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威尼斯98488管理学院委员会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党委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确保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组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组通字〔2018〕10号)等党内法规文件精神和学校党委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学院党的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凡属应当由学院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学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代替学院党委会。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通过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1、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学校党委党建方面重要决策决定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2、讨论决定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讨论决定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发表的重要讲话以及做出的重要决定。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本单位干部的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拟定学院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要人才政策。
6、讨论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以及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7、讨论决定学院党员发展转正、不合格党员处置、违纪党员处理、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8、讨论决定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9、讨论决定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10、讨论决定学院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1、讨论学院办学方向、职称评定、教师队伍建设等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方案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12、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
三、会议的召开和议题的确定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成员为学院党委全体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可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时,党委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在场。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时间和频次做相应调整。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人数超过或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确定。
第九条 对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书记、副书记事先应做好充分准备,会前要与其他委员特别是院长进行充分沟通酝酿。
四、议事和决定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要严格按照预定安排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增减议题,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十一条 研究讨论时,参会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赞成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的,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成员意见主持形成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会后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会议在讨论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 必要时应向分管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向师生公开。
第十五条 党委会凡涉及保密的事项和议事情况,必须严格保密,造成泄密要追究责任。
五、执行与反馈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学院分管党委委员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党委会汇报。明确由经办部门及人员负责的,经办部门及人员应在会议规定时间内按会议决定抓紧办理,并及时向党委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学院所属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并执行;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要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
六、附 则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会务组织,并安排专人做好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印发等工作。
第十九条 会议记录纪要须由党委书记签字后归档或印发。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