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威尼斯98488委员会践行“三严三实”加强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中共威尼斯98488委员会践行“三严三实”
加强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促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努力建设高素质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为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干部保证。
第三条 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
(二)依法依规,制度治党原则;
(三)从严管理、关心爱护原则;
(四)教育为主、惩前毖后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干部”为学校党委管理的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校内资产公司负责人、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政治纪律
第五条 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坚决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在师生和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与中央、省委、学校党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以及学校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秘密;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领导干部有以上及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或进行组织处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处理。
第三章 组织纪律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体领导,严格实行学院党政联席会制度和部(处)务会制度,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学院领导班子在做出专业技术性较强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时,应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协商。
第七条 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涉及重大突发事件、重要舆情、重要情况以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个人重要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学校党委报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报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如尚未完全掌握情况,可先口头或书面报告初步情况,然后及时跟踪续报。未按规定请示报告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处级领导干部必须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的向组织报告本人婚姻变化,配偶子女从业情况、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子女移居国(境)外,收入、房产以及持有股票、基金等个人重要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
第九条 严格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按要求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即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和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在民主生活会上,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
对不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党员领导干部,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提醒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将有关情况如实报告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双重组织生活的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实行新任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服从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决定,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完善工作交接手续,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得随带公共物品。
对不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履行党员领导干部义务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财经纪律
第十一条 牢固树立依法治校观念,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严禁不按规定追加预算。严禁骗取套取上级财政资金,严禁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严禁领导干部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私自插手或者从事经济活动的,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坚持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根据上级和学校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建立和完善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专项审计制度以及特殊岗位年度审计制度。审计结果归入干部个人档案,并作为干部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工作纪律,严禁在重要工作或重大决策过程中徇私枉法、弄虚作假、跑风漏气、篡改结果、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交流任职的干部必须按规定转移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
第十五条 干部实行坐班制,将主要精力用于管理工作。党政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处、科级领导干部每周用于管理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90% (即不少于4.5个工作日)。教学(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处、科级领导干部每周用于管理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80% (即不少于4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因事(病)请、销假制度。上班期间,副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离校3天(含3天,以下同)以内,应向部门、学院和单位处级正职请假;正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离校1天以上3天以下、副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离校3天以上应向分管(联系)校领导请假;正处级领导干部离校3天或离开成都市,应向党委书记和校长请假。离校3天以上需书面请假,并向组织部书面备案。其他情况应以短信或书面形式请假。同一部门、学院和单位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能同时离校或离开成都,干部离校时应指定本部门(学院、单位)的其他处级领导干部代管工作。科级领导干部离校,应向部门、学院或单位负责人请假。假满返校后应及时销假。
寒暑假期间,执行处科级领导干部离开成都请假备案制,备案程序和要求参照上班期间请、销假制度执行。
出国、外出学习或事(病)假超过一年的和没有正当理由请假逾期未归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七条 加强对干部出国(境)的管理。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按《威尼斯98488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组织部集中保管,出国(境)前两周凭 “学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组织部办理证件临时领取手续,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证件交组织部。
拒不交出所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服从组织安排,按时参加干部培训。干部培训计入继续教育学分统计,同时纳入本人年度考核内容,干部培训鉴定表存入本人档案。未参加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干部培训的,原则上不予提拔。不得参加各类社会化“天价培训班”,也不得借“学习培训”之名搞各类联谊交友活动。
第十九条 鼓励干部在职进修或攻读学位,不断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学历层次。干部在职进修或攻读学位申请由人事处负责、组织部协助,按照学校规定审批。处科级领导干部学历、学位发生变化,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报告,证书等进修、学位材料等复印件交人事处档案室复核后装入档案。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制度。干部电话号码变动应及时将联系方式告知学校办公室和组织部,保证通讯畅通。由于个人原因导致通讯不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作风纪律
第二十一条 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坚守廉洁底线,集干净与干事于一身,清正廉明,坚持联系实际说实话、办实事;坚持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保持高尚情操,恪守学术规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自尊自律,以身作则。
第二十二条 坚持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为己任,矢志奉献教育事业。在工作中坚持原则,敢于担当,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
第二十三条 严密谨慎,严格细致,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落实重大部署和重要决定行动迅速、强化执行、一抓到底。发扬攻坚克难精神,把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和学校工作实际有机结合,创造性抓好落实。
第七章 激励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坚持激励干部干事创业与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并重,建立健全激励关爱机制。建立健全优秀干部、优秀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定期表彰制度,对受到表彰的优先提拔使用。注重政治关心、精神鼓励、生活帮助、心理关怀,对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不怕得罪人的干部,要积极支持、切实保护、大力褒奖。
第二十五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每一名领导干部。对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抓班子、带队伍不力,所在班子成员和干部队伍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干部按照《学校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行问责。
第二十六条 认真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按照《学校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试行)》,结合“一岗双责”要求和分管(联系)工作,分级开展谈心谈话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1次,实现全覆盖。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采取约谈、函询、诫勉等方式教育提醒。
第二十七条 完善干部日常监督管理考察考核制度。把各部门、学院、单位落实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的情况,列入干部日常考察、年度考核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对干部遵守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的表现情况进行重点考察了解和评议,考察、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干部队伍监督管理情况定期分析制度。组织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根据干部考察、考核、检查、审计等方面的情况,定期对学校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的状况,特别是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学校党委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级党组织有明文规定的,按上级组织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