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斯98488党员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党员出国(境)的管理,按照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关于党员出国(境)的有关规定,结合威尼斯官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
(一)党员出国(境),本人必须提前向所在党组织请假。出国(境)1个月及以内的,可口头请假;出国(境)1个月以上的,须书面请假,经分党委(党总支)批准后,方可出国(境)。
(二)党员出国(境)前,须根据本办法相应条款要求,妥善办理保留党籍和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三)党员归国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二、备案
(一)出国(境)6个月以上的党员须填写《党员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或《党员出国(境)停止党籍审批表》一式四份,并提交有关国(境)外学术机构邀请函或入学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本人在国(境)外定居的有效手续资料复印件,党支部、分党委(党总支)、本人档案各存一份,校党委组织部备案一份。
(二)经批准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应在3个月内向党组织提交《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停止党籍的党员返回后,本人提出恢复党籍,应在3个月内向党组织提交《党员恢复党籍审批表》。填报审批表一式四份,党支部、分党委(党总支)、本人档案各存一份,校党委组织部备案一份。
(三)保留、停止、恢复或开除党籍,以及恢复组织生活等一律要经过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审核和批准,并由分党委(党总支)以书面方式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谈心谈话
(一)出国(境)前,所在党支部支部书记或上一级党组织委员要与党员本人进行一对一谈心谈话,准确掌握该党员思想状况,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告知其在国(境)外应注意的相关事项。
要教育党员热爱祖国,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应按期主动联系党组织,并按期返回工作岗位。对出国(境)定居的党员,要教育他们心系祖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继续贡献力量。
(二)党员本人应在归国(境)后3个月内主动联系所在党支部支部书记或上一级党组织负责人,进行一对一谈心谈话。党员要如实汇报出国(境)期间的情况,包括个人思想状况、工作学习情况、党员义务履行情况等,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党员在外的情况和表现。
四、定期联系
(一)党员在国(境)外应主动联系党组织,主动汇报自己思想状况、工作和学习情况,至少每半年1次。
(二)所在党支部或上一级党组织应主动关心党员,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
(三)遇有特殊情况,党组织和党员都要及时联系。
五、党籍管理
(一)保留党籍
1.出国(境)6个月及以下的党员,自动保留党籍。
2.出国(境)6个月以上的党员,必须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保留党籍申请,填写《党员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经党支部审查同意后,报分党委(党总支)审批。
3.保留党籍期限应视不同情况而定:公派的,以派遣文件或入学通知注明的时间为限;因私研学的,以其入学通知或邀请函注明的时间为限;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半年(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一年)。保留党籍期限从出国(境)之日算起。
4.党员出国(境),应按期返回。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向原所在党组织提出延长保留党籍申请,经党支部审查同意后,报分党委(党总支)审批。
(二)停止党籍
1.出国(境)研学或探亲超过5年未返回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其党籍。
2.党员(含预备党员)出国(境)定居,应从出国(境)之日起停止其党籍。出国(境)后改变为定居或工作而逾期不归的党员,应从请假期满之日起停止其党籍。
3.停止党籍的党员在归国(境)后需恢复党籍,应提交恢复党籍书面申请,如实汇报在国(境)外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填写《党员恢复党籍审批表》,经党支部考察6个月后符合条件的,报分党委(党总支)审批可恢复党籍。
4.停止党籍的党员不缴纳党费,停止党籍期间不计算党龄。
5.停止党籍2年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可按自行脱党予以处理。
(三)党员出国(境)无故超过假期6个月以上未返回的,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要严肃处理,必要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党员出国(境)前要求退党的,按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六、保留党籍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一)保留党籍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所在党支部,遇组织设置调整,分党委(党总支)必须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进行管理。
(二)党员如期回国,本人须向所在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经审查确无问题者,可恢复其组织生活。
(三)党员超过假期6个月及以内回国的,本人须向所在党组织申述理由并如实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经所在党支部审查符合条件,报分党委(党总支)审批,可恢复其组织生活。
(四)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党员,其党龄连续计算,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五)辞职或退学出国(境)的党员,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出。
七、预备党员的管理
(一)预备党员出国(境)3个月及以下的,回国后本人如实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符合党员条件的,办理按期转正手续。
(二)预备党员出国(境)3个月以上的,从出国(境)之日起暂停预备期。期间,本人应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本人须向所在党支部书面申请恢复预备期,并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经分党委(党总支)审批同意恢复预备期的预备党员,在补续预备期满后,符合党员条件的,办理转正手续。
(三)出国(境)预备党员预备期最多延长1年,从确定为预备党员之日起超过2年的,不再保留预备党员资格。
(四)预备党员出国(境)后,逾期1年以上同所在党组织没有任何联系的,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分党委(党总支)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和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
附件:1. 党员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
2. 党员出国(境)停止党籍审批表
3. 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
4. 党员恢复党籍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