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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威尼斯98488养犬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08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强威尼斯98488(以下简称:学校)养犬管理,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和《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为犬只禁入区,禁止携犬只进入校园内。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第二条  学校行政办公区、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和生活区等公共区域为犬只禁养、禁放区域。在上述区域养犬、放犬的,学校有权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和《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犬只进行处理。

第三条  校内犬只限养区域仅限教师家属区内,犬主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二)限养区内养犬,养犬人必须携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办证;

(三)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四)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只佩戴标识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禁止在学校犬只限养区以外区域活动;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多只犬只的,应当报学校保卫处及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饲养。

第五条  对于校园内出现的无人牵领或监管的犬只,都将视其为流浪犬,学校保卫处有权按规定对流浪犬进行处理。

第六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老师和学生等应积极配合学校的养犬管理,发现学校内部有饲养犬只、无人牵领或监管的犬只出入等现象,应及时告知学校保卫处。

第八条  拒绝、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在犬只管理中依法依规行使职责的,情节严重者,保卫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终审:超管